校外辅导不能有行业无行规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7-01-0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中国教育学会近日发布的《中国辅导行业及辅导机构教师现状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中小学校外辅导行业市场规模超过8000亿元,参加学生超过1.37亿人次,辅导机构教师规模达700万至850万人。从数据统计来看,校外辅导机构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教育市场组成部分。如何约束和规范这一日益膨胀、不断扩大的培训行业,使之能够持续良性发展并成为中小学校的有益补充,必须提上研究日程。

    实现有效约束和规范,首先要弄清楚校外辅导机构的基本性质。校外辅导机构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属于民办教育,具备教育的基本属性,但又不同于学校教育。前者在教育属性基础上还具备私立性,是非学历教育,而后者基本属性是公立性,是学历教育。校外辅导机构还具有企业性质,是为学员提供有偿教育服务的机构。当教育属性的规律性和长期性与企业属性的逐利性和短期性发生冲突时,就会放大校外辅导机构的种种弊端。对于校外辅导机构而言,目前还是“有行业,无行规”。

    校外辅导机构的服务水平受制于所聘用师资的水准,因此,师资的规范管理对于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教师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整体而言,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校外辅导机构教师仍是一个身份与标准边界并不清晰的群体。很多培训机构的教师并不具有教师资格证,不具备教师的教学知识和技巧,从而无法保证培训质量。相应的,教师进入培训机构后,其教学专业发展也无从保证。

    当前来看,校外辅导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育的补充与拓展,因其具有灵活性、多样化和针对性强的特点,已经成为学生在校外提高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的重要方式。随着教育发展,家长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校外辅导机构的快速发展已成必然,但是校外辅导机构在办学定位、价值追求、市场需求等方面均有别于公立教育体系,不能仅仅依靠机构的自觉性进行内部管理,必须建立基本制度,改变“有行业,无行规”“有教师,无机制”“有教学,无标准”的状况。

    改变校外辅导机构的“管理真空”,最根本的方式是推进相关的立法修法工作,特别是在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应做出具体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目前的乱象,其根本原因是适用性法律条款缺失。比如,按照目前法律要求,培训机构可以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和注册,但一般而言教育部门审批严格,程序复杂,所以很多规模小、师资一般的培训机构多选择避开教育部门而在工商或者民政进行注册,注册部门的不同在监管过程中就存在真空地带,为一些劣质培训机构的生长和蔓延提供了土壤。因此,应该进一步明确,不管通过什么部门注册,只要是进行教育培训活动,必须接受教育部门的审查和监管,消除真空地带,规范培训行业。

    如何界定校外辅导机构教师,应建立一套系统的任职资格制度,明确准入和退出机制,要从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的分类、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教师资格认定程度、教师资格的作用、法律责任等作出相应规定,还应该考虑到校外教育培训的特殊性,在申请条件、教师素质、资格考试科目与任职资格管理等方面适当放宽,以体现校外培训教师与校内教师的不同。

    另外,还需要引进第三方评价,尝试建立统一的校外培训机构教师专业评价标准,对教师的专业水平进行描述和界定,促进培训机构的专业化与规范化建设,实现教师与机构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作者王凯,系北京市教科院课程中心副主任、研究员)